专题研讨会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王礼先教授发言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5-07-0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土保持法》的修订,首先要明确水土保持的定义,建议改为“本法所称的水土保持是指防治水土流失对水土资源的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其次,要强调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水土保持规划是指导水土流失防治,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专项规划,是实现某一区域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水土保持规划不仅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依据,而且对同一地区其他生态建设项目也有指导意义。第三,水土流失的治理标准、水蚀风蚀治理的目标、不同区域允许土壤流失量等也应该在法律中明确。最后,综合治理措施与水土流失类型区怎么搭配,怎么样保证符合自然规律和科学规律,也应该在法律上制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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