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某施工单位道路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不达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10-0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一、案件简介
永康市某道路项目起于永康市象珠镇西北的如春附近,工程终点位于永义公路立交西侧,路线全长5.60公里,工程已于2022年6月开工,计划2024年6月完工。工程线路不涉及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部分路段穿越永康市北部丘陵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涉及黄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建设单位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施了新增土方中转堆场防护等。
2023年6月21日,永康市水务局工作人员在汛期水库巡查中发现,大量泥沙随着雨水流入周边河道,进入黄坟水库饮用水水源区。经现场调查,并与当地施工单位进一步核实,泥沙是由于施工单位在象珠段施工时,临时堆料场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汛期雨季临时堆料场部分土石方随着雨水形成泥沙流入周边河道,最终流入饮用水源区。
二、查处情况
2023年6月21日,永康市水务局责令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苫盖等临时措施,确保临时堆料场防护到位。同时联系水土保持设计及监测单位派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对整个工程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查漏补缺,确保整改到位。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金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6月26日,在永康市水务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和相关部门的多次磋商下,施工单位同意以货币赔偿形式履行因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饮用水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7月17日,施工单位与受偿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协议,8月1日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万元。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省级道路由于堆料场临时措施不到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该案件的成功办理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又节约执法成本,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处置中具有灵活性,有利于高效推动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
2.本次涉及水土流失危害赔偿对于水土流失防治、保护饮用水源、生态价值体现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具体体现,也是有效破解“企业破坏、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的有益探索。
3.当事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不但要落实整改还要承担起水土保持主体责任,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树牢“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为水土保持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经验借鉴。
(报送单位: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