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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对全州《水土保持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8-05-0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17周年、《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颁布实施13周年和水利部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之际,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两个专门小组,由冯国亮副主任、杨兵副主任分别带队,于4月18日至5月8日对全州6县2市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组在听取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部分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就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的情况汇报并深入各类开发建设单位、工矿企业、已治理小流域现场查看后,一致认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按照恩施州委、州政府提出的“生态立州”发展战略,通过广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人大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水土保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了明确认识,从州到各县市均成立了水土保持委员会,巴东、利川、宣恩、恩施4县市先后成立了专司水土保持工作的水土保持局,使水土保持工作得以正常、有序开展,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综合治理、生态修复、面源污染控制、秀美家园建设等各项任务基本落到实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业主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开发中全面保护、在保护中使企业得以健康发展。如利川市马鹿池煤矿、鹤峰县桃花山一、二级水电站等项目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十分注重资源合理开发与全面保护的关系,为水土保持在服务自身企业的同时、使三大效益得以充分显现奠定了一定基础。各族人民通过水土保持法的宣传,珍爱家园、保护环境、最终得以脱贫致富、过上美好日子的愿望和意识逐年加深。但通过检查,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水土保持宣传覆盖面需进一步扩大,水土保持作为生态环境的载体和基础、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的意识必须深入人心;二是部分县市水土保持机构和人员还未落实,没有专司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水土保持工作相对滞后;三是部分开发建设项目重开发、轻保护和未履行相关水土保持义务的现象还较突出;四是部门配合、协调机制较弱,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所规定的职能职责难以落到实处。针对上述问题,检查组提出了相应整改措施,并要求在下步工作中逐以加以落实,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所规定的条款、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在一切开发建设项目中真正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水土流失现象的发生,努力实现恩施州生态文明、人民生活富裕的建设目标。
    (许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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