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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保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印发第三阶段八个工作要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8-05-1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1、根据各县调查摸底情况,按照《河南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细则》(豫水保〔2008〕4号)的案情分类、处理对策,下达通知要求、整改意见或执法文书(先下行政管理文件,后下法律文书)。其中,不跨县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先行下达并抄报市;不跨市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先行下达并抄报省;跨市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达。
    2、涉及部、省已批水保方案的项目,无论是市级、县级下达的文件或文书,均应同时抄报省专项行动办公室。
    3、先行下达文件或文书的机关,必须对项目现场进行认真踏勘,做好必要的宣传沟通,并尽可能留存文字、图片、通讯资料,以备后用;再次下达文件或文书的机关,是否踏勘现场自行掌握。
    4、准确把握相对人是否履行法律义务的起始点,依此决定是否再由上级机关下达文件或文书。例如,需要补报方案的,必须出示委托合同或相关资质单位证明;需要补办验收手续的,必须出示委托合同、资质单位证明、验收申请或项目单位的工作计划文件、会议纪要等;需要整改的,必须出示整改计划、设计文件、内部管理文件或会议纪要等。
    5、先行下达文件或文书机关在期满后,相对人仍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其开始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在接到下级机关抄报的文件或文书后,要及时跟踪、督导。
    6、按照最大监管范围与最大履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及所处的地貌类型,突出重点,妥善处理行业监管与行业利益问题,尽量避免久拖不决。例如,位于平原地貌的第4类案件,应以补办验收手续为重点。对于规费,必须有确凿证据,慎重提出主张。总体上可根据其对水保的影响程度,按照山区项目从严、平原项目从宽,在建项目从严、已建项目从宽,生产类项目从严、建设类项目从宽,大项目从严、小项目从宽的原则处理。
    7、案件移交。根据《河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豫水保〔2007〕59号)文件要求,各省辖市需移交典型违法案件。移交时必须包括要件为:现场调查勘验报告、笔录、图片,地方已下达的管理文件或法律文书,项目情况和查处过程的有关材料,市级移交函共四部分内容;对典型违法案件按照以下条件掌握:有一定规模且处于山丘地貌、危害明显或周边群众反映强烈、属市级以上管理范围但未纳入管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补方案、补验收、补交规费)、违法主体明确且违法行为将持续下去;如却无符合上述条件典型违法案件的地方,需由市级行文说明;移交案件或行文说明截至时间为2008年6月10日。
    8、涉及对部、省已批方案项目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媒体曝光、停止违法行为(停工)、行政处罚、冻结账号、强制划拨)时,须先行报告省专项行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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