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某公司中储棉项目未批先建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10-0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一、案情简介
阿克苏地区某棉花中储项目于2014年立项,用地面积225845.6平方米。2022年5月7日,阿克苏市执法人员发现该项目已动工建设,当日以未批先建问题,下发《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整改通知》,要求停止建设限期整改,但该项目直到2023年8月一直未停工整改。8月31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发函推送建设单位指出该项目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阿克苏地区水利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地区水政监察支队开展调查,9月2日开展调查取证,进行了询问笔录和勘验记录,收集有关文书证据,经主要负责人研究批准决定立案处理。9月7日,决定启动提级办案程序,局党政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充分听取了地区水政监察支队、阿克苏市水利局和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案件查处进行了安排部署,对当事人开展了释法宣讲,要求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办案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和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指定地区水政监察支队全程指导监督,明确由属地阿克苏市水利局立案。9月13日,地区水政监察支队邀请第三方测绘机构对动工建设区域进行了实地测绘,证实项目建设规划区域22.58公顷已全部动工。调查过程进行视频全记录,制作了询问勘验笔录,证实属于水土保持“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决定按程序立案处罚。
在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听证、下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后,9月15日(法定期限内)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拟对建设单位处以35万元的行政处罚。经过充分研究和集体讨论,并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开展法制审核。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以(阿市水行决字〔2023〕第××号)对建设单位处35万元的行政处罚。9月26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0月17日,建设单位向阿克苏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专用财政账户缴纳罚款,截至12月12日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12月27日前未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件结案。目前,建设单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落实了水土保持措施。
三、案例启示
1.强化地市联动是增强执法效果的有力举措。严格落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对属地市县水土保持执法监督的指导作用,进一步规范监督执法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等程序。地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文书起草校阅、意见征求、合法性审核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不断促进监督执法以及处罚各环节的合法合规化,确保了监督执法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强化证据意识是推动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做法。牢固树立证据意识,落实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视频记录,通过勘验询问以及第三方测绘验证,证实了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事实,做到证据详实、齐全,扎实推动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落地落实。
3.强化执法普法机制是落实暖心执法的有力抓手。针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意识淡薄,积极开展水土保持法及其条例的宣传普及。鉴于当事人配合执法态度积极,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集体研究,给予该情形最低35万元的处罚,做到了执法普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效果的统一。
(供稿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