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涪城区某公司房地产项目违法堆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10-1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1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水利局以绵涪水许可决〔2022〕××号文对涪城区某公司房地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该项目多余土石方由周边项目进行综合利用,临时堆土堆放在该项目红线范围内。2022年5月,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因综合利用项目施工进度较计划进度迟缓,导致多余土石方不能及时运出,项目区红线范围内临时堆土场已无法容纳,该项目土石方承接公司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便将多余土方堆放在项目红线范围外,堆放土石方量约1900立方米,占地面积约830平方米。

二、查处情况

2023年9月22日,涪城区水利局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土石方堆放位置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不一致,涪城区水利局当即利用无人机航拍,通过遥感及水土保持信息系统等对案件现场进行证据锁定。2023年10月17日,涪城区水利局决定对该项目违法堆土进行立案,同时向绵阳市水利局报送案件情况,绵阳市水利局同意启动水土保持违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程序,并指定涪城区水利局为调查单位,涪城区某公司房地产项目水土保持违法堆土与生态损害赔偿“一案双查”正式启动。

2023年10月17日(立案当日),涪城区水利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发送《调查通知书》。10月19日,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土石方承包公司经理开展询问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向项目土石方承包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对违法堆放土石方进行清理;10月23日,对涪城区某公司房地产项目总承包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开展询问调查;10月25日,对土石方堆放位置进行现场勘查,绘制勘查现场示意图。

2023年11月16日,涪城区水利局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1月20日向项目土石方承包公司发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结合《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试行)(2021年6月发布)相关参考执行标准,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28万元,同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在涉事公司无争议情况下,涪城区水利局于11月28日向项目土石方承包公司发送《行政处罚决定书》。项目土石方承包公司收到决定书后,深受教育,收文当日缴纳罚款。

涪城区水利局按照“一案双查”标准,在开展水土保持违法调查的同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水土保持执法与监督管理2个股室的工作人员及分管领导于2023年10月26日对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案件讨论后,向市水利局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调查报告,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第九条等规定,对涉事公司行政处罚的同时按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建议。12月11日,市水利局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组织涪城区水利局、涪城生态环境局组成磋商小组,与项目土石方承包公司就施工过程中土石方未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磋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由涉事企业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0.7万元,并对堆放地水土流失进行治理。项目土石方承包公司于12月19日完成生态损害赔偿金的缴纳,在临时堆土场扰动范围进行土地复耕。

三、案例启示

本案违法弃渣与生态损害赔偿“一案双查”,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提供新的执法导向,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不仅面临水土保持行政处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面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该项目作为全市最大规模房地产项目,不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相关规定,受到行政罚款的同时,还因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典型示范效应显著,对全市建筑行业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2.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与区级上下联动,与环保部门协作配合,案卷审查由水土保持监督与执法多个部门层层把关,水利与环保不同行业领域反复推敲,启用无人机、遥感等技术手段快速锁定证据,确保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与赔偿合法有效。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大对造成水土流失的生态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涪城区勇于尝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水土保持“一案双查”,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的高压态势,强化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

(供稿单位:四川省绵阳市水利局、绵阳市涪城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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