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印发《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8-05-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深入开展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行动,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水土保持国策意识,根据水利部制定印发的《全国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浙江省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水土保持法》,强化全社会水土保持国策意识和法制观念,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的,以媒体宣传和国策教育培训为主要手段,面向各级领导干部、面向社会公众、面向广大青少年,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在全省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行动,使全社会认识水土流失的状况和危害,了解水土保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营造广大公民自觉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关心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基本目标
从2008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实现“三提高”、“三增强”的目标。“三提高”即提高全民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各级水土保持管理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水土保持的积极性;“三增强”即增强全民保护水土资源的意识,增强开发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律义务的自觉性,增强各级领导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三、主要任务
1、围绕水土流失与生态安全,大力宣传水土保持的战略地位与作用。
2、围绕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大力宣传水土保持工程及部分重点地区水土保持试点工程建设的成就和经验。
3、围绕强化水土保持法制观念,大力宣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及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成效和经验。
4、围绕提升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水平,大力推广水土保持科学和实用技术,宣传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园区的建设成果。
5、围绕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大力宣传水土流失防治理念,普及水土保持知识,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体系。
四、实施内容与形式
1、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及结果、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标准、各类资格证书持有单位及其联系方式、已公布的示范工程等,及时、准确地通过政府公报、政府(水利)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予以公开,也可以提供给各级政府在公共档案馆、图书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置信息查阅点供公众查阅。
2、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科普教育培训活动。面向项目法人、面向各级水土保持管理和技术人员、面向中小学生,依托各类教育培训基地和中小学学校,围绕开发建设项目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普及水土保持法律、科普知识和水土流失防治技术。
一是依托中小学校,会同教育部门拟定水土保持教育计划,推进水土保持科普教育,使水土保持内容进教材、进课堂,但不向学校和学生收取费用。
二是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以普法宣传、“保护母亲河”、“环保世纪行”、暑期夏令营等专题活动为契机,组织学生到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等参观学习,开展水土保持户外实践。
三是积极开展水土流失防治技术培训,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普及教育与增强农民技能、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相结合;把水土保持治理与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相结合。
四是组织开发建设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开展水土流失防治技术培训、交流、研讨,将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融入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真正实现水土保持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
五是大力推进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建成展示当代水土流失防治水平、提升水土保持科技含量的有效平台,使其成为水土保持科技和治理成果的宣传示范基地、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基地、面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科普教育基地。
3、充分发挥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的作用,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活动。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水土保持委员会主动汇报水土保持开展工作情况及水土流失与生态安全状况,借助水土保持委员会中发改、环保、土地、交通、建设等各部门的力量,共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并实现向领导宣传水土保持工作的目的。
4、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的宣传主渠道作用。通过刊登和播放反映水土保持的宣传口号、公益广告、宣传画,组织开展现场采访报道、典型报道等形式,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方针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对拒不执行《水土保持法》、人为造成重大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进行披露曝光。各市(本级)、县(市、区)在市级以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进行有关水土保持的宣传每年至少一次,并且各市在省级以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进行有关水土保持的宣传每年至少一次。
5、重视和应用网络媒体进行宣传。重视各级水利网站、水土保持网站或网页在宣传中的作用,不断充实和更新内容。及时将防治水土流失中的大事、重要举措、先进经验等,在水利部网站、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站、浙江水利网站及水土保持网页等进行报道。通过“浙江农民信箱”短信平台,向广大领导干部、农民朋友等发送宣传短信,宣传水土保持的新形势、新情况、新政策。各市水利网站开设“水土保持专页”或“水土保持专栏”并及时更新内容,各市(本级)、县(市、区)在省级以上水利网站或水土保持网站(页)上报道水土保持新闻每年至少一次。
6、组织进行学术交流研讨活动。会同当地科协、水利学会等学术团体不定期组织召开水土保持学术会议,交流水土保持新技术;利用“6月29日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纪念日”等时机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知识竞赛、征文等宣传活动。
7、常抓不懈做好常规宣传。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就水土保持与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开展宣传,如举办文艺表演、有奖竞猜等,努力使水土保持宣传工作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要路段以及城市出入口等交通流量大的地带设置永久性大型公益宣传广告牌。在已经命名的各类示范工程、在建或已建成的水土保持治理点设置相应的宣传标志。
五、保障措施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所规定的“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和《全国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精神,深刻认识水土保持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水土保持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行动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把宣传教育工作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土流失治理等工作同时布置、同时落实、同时检查,列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的重要工作议程和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年度工作重点,明确专人负责。
2、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级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水土保持宣传工作报告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行动开展情况纳入水土保持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和年底将宣传活动的工作计划和开展情况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考评。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行动的顺利开展。省本级部门预算中继续根据水土保持宣传工作的内容安排适当的宣传经费,各市、县(市、区)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安排水土保持宣传专项经费,收取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可以适当列支部分作为宣传经费。
4、因地制宜地建立激励机制,对在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行动实施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媒体、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