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9-04-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水利部印发的《关于全国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水保〔2008〕19号)文件精神,及2009年3月水利部水保司南昌全国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会刘震司长的讲话精神。2009年宣传工作计划安排,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一、领导重视,真抓实干,强化宣传教育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水土保持法》增强社会各界的水土保持国策意识和法制观点,强化“生态文明”、“生态立省”,“云南的生态环境一旦破坏,那将一事无成”,促进云南生态强省建设为目的,以媒体宣传和国策宣传教育为手段,面向各级领导干部,面向各族人民群众,面向青少年,面向开发建设单位,面向治理区群众,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按照《云南省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行动方案》在全省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行动,使全社会认识我省水土流失的严重性,了解水土保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营造全省各族民众自觉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关心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求各州、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宣传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宣传工作。
二、目标任务
今年是建国60周年,也是“长治”工程实施20周年,围绕“预防监督,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监测预报,控制面源污染和改善人居环境”等6项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各级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及网络等大众媒体的传播优势,积极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报道,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
(一)各州、市、县、区水利水保部门,特别是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的州、市、县水利水保部门,每年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光明时报、经济月报、中国水利报、人民网、新华网、云南电视台、云南人民广播电台、云南日报等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上报道水土保持的新闻不少于2条,在水利部生态网上报道不低于10条,在云南水利网(含云南水利信息)上报道水土保持工作的新闻不低于4条。
(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县,在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等主要交通要道出入境口设立永久性大型宣传碑2块,小流域治理碑块,每条小流域出口入设立碑块1块。
(三)要做好科技示范宣传和青少年教育户外教育场所。每年组织学校学生参观学习教育不低于2次。
(四)做好水土保持法颁布18周年的宣传活动,各州、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开拓创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到“有声、有色”,即: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影像,报刊有文章,路边有标语,手机有彩铃,学校“有讲座”。扎实做好水土保持法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组织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企业领导及施工单位领导的宣传座谈会,每个州、市、县每年不低于2次。省级以上的由省水保总站具体负责组织。
(六)每个有重点治理任务的县级水利水保部门,订阅《中国水土保持》杂志不得低于15份。县级水保委成员单位分送1份。非重点治理县订阅数不少于5份。
三、加强宣传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奖惩机制
按照水利部和我省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州、市加强对所辖县、区水利水保部门宣传工作的监督检查,抓落实,建立健全宣传效果的评估和奖惩机制。省厅将在2010年3月底前,组织交叉检查,对完成任务,宣传工作做的好的州、市县水利水保部门给予治理项目、宣传经费等得倾斜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或完成不好的县将扣减治理任务和宣传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