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公司厂房项目未批先建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10-1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一、案情简介
武汉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的某厂房项目位于黄陂区前川街中环路××工业园内,工程占地面积为5104平方米,2022年5月开工建设。2022年7月18日,黄陂区水务和湖泊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未批先建”违法项目。黄陂区水务和湖泊局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关于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通知》,要求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补办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黄陂区水务和湖泊局多次督办,建设单位均拒不见面。
二、查处情况
2023年5月24日,黄陂区水务和湖泊局提请武汉市水务局直接管辖并查处该案件。6月15日,武汉市水务局批准对该案件立案处理,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承办。案件承办人员经现场勘验,该项目地基已浇筑完成,开工事实明确;同时向黄陂区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送了本案件相关协查函,证实该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据此,该项目水土保持“未批先建”违法事实确凿,符合立案条件。2023年6月下旬,案件承办人员分别以邮寄、短信、微信、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当事人发送《调查(询问)通知书》,均未得到回应。
2023年9月6日,承办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七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9月11日,当事人提交《陈述申辩书》及《听证申请书》,市水务执法总队依法对陈述申辩内容及听证申请进行审核后,于10月18日召开听证会。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员双方在听证会上对案件证据进行了质证,当事人请求减免或者减轻处罚。
2023年11月14日,武汉市水务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调查过程、案件证据资料、听证会双方质证等内容进行集体审查和讨论,认为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本案当事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会后,总队会同黄陂区水务局联系当事人,为其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相关咨询,并指出如当事人积极整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酌情从轻处罚。但当事人仍然以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成本过高为由拒不办理。
鉴于违法当事人一直拒不整改,武汉市水务局对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及听证会记录进行充分审查后,认定该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依据《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武汉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6日,武汉市水务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水保罚字〔2023〕××号),当事人拒不执行。2023年12月25日,武汉市水务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列入水土保持“黑名单”告知书》。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编制完成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取得武汉市黄陂区行政审批局下发的《水土保持许可承诺书》(陂水保承诺〔2023〕××号)。
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4月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武政复决﹝2024﹞第××号),认为武汉市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证据合法,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4月7日,武汉市水务局向当事人下发《履行义务催告书》(武水保催告字﹝2024﹞第××号),截至目前,当事人仍未缴纳罚款,武汉市水务局正在办理《关于将武汉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公告》文件。
三、案例启示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实践中,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治意识淡薄、不配合调查、拒不整改的情形尽管较少但影响十分恶劣。针对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可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锁定违法事实。本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初期不配合调查,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建议不予理睬,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坚定依法行政立场,创新执法手段,分别向规划局搜集规划许可证与规划红线图用于确定违法面积,向城建局了解涉案工程的开工及竣工时间用于确定违法事实发生在法律追溯范围内,向行政审批局了解当事人是否提交过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向市场监管局了解当事人的注册、变更、法人代表身份信息等相关内容,结合现场勘验,形成了完备的证据链,锁定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与此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多途径送达相关执法文书也可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通过邮寄、短信、微信、电话通知等多种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积极主动接触当事人,开展水土保持法律宣教,督促建设单位接受处罚、按要求整改,有效防治水土流失。
(供稿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