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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纪念水保法实施17周年宣传之三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8-07-0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陕西省是全国能源大省。近年来,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大规模开发,给陕西省特别是陕北地区带来严重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问题。据调查,陕西省因煤炭开采直接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已近52000公顷,并且以每年4500公顷的速度递增,其中采矿塌陷区造成的水土流失最为严重;陕北油气田因开挖、压埋、扰动直接破坏地貌植被面积达数十万公顷,排放弃土弃渣1.5亿吨,年新增水土流失量达1780万吨。全省每年因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造成水土流失带来的经济损失达25亿元。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有效防治能源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快能源开发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的恢复与重建,按照陕西省委十届九次全会提出的“着力解决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以及省政府关于“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精神,从2007年年初开始,陕西省着手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保持补偿机制建立工作:一是修订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调整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标准提供法律支撑;二是先后组织力量对全省煤油气资源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调研,搜集掌握了其他省份尤其是相邻省份关于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此基础上,委托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了“陕西省能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研究”。课题组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历时半年完成了补偿标准专题研究报告,为煤炭石油天然气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的制定特别是补偿标准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三是由陕西省水利厅会同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根据修定后的《实施办法》,联合起草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于2007年12月,正式报省政府待批。
    《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征收对象和方式。对从事煤油气开发的企业,按照产品的实际产量计征水土流失补偿费,改变了过去一律按损坏面积计征补偿费的方式,符合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造成水土流失的特点,比较科学、合理;二是实行税务代征。为了降低行政成本,方便企业交纳,提高工作效率,《办法》规定水土流失补偿费由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企业所在地地税部门在征收税费时一并代为征收;三是确定计征标准。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课题研究成果,同时综合考虑我省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承受能力、物价指数等因素,我们把单位产品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经济损失测算结果以及初步功能恢复治理所需资金作为确定补偿标准的主要依据,在《办法》中确定按照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原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8元的标准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四是规定资金使用范围。水土流失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保持项目支出,主要用于水土保持预防保护、重点治理、生态修复及沉陷区治理等以及国家水土保持项目的配套和补助资金。《办法》实施后,按照新标准,我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每年可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13.5亿元,不但可以加大省级财政对水土保持的投入,还可以解决中央水土保持项目配套资金不足的问题,按照目前水土保持治理标准,每年可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000多平方公里,这样坚持治理下去,能源开发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将会得到大大的改善。
 
    (陕西省水土保持局  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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