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发言

山西省水土保持局阎晋民主任作交流发言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1-04-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山西省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总结 山西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2010年,在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为促进山西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和跨越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主要工作 (一)水保监督执法检查效果显著 2010年,在水利部、黄委等上级部门的支持下,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同级的人大、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上下联动,部门联动,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全省全年共开展执法检查397次,检查项目300多个,省市县三级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198个,水土保持方案预算资金达到33亿元,全省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3448万元。经过各级水保监督执法人员坚持不懈的努力,全省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达到了90%以上,对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奠定了基础。 (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稳步推进 一是配套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自开展监督能力建设以来,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了有关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流失“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规,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水保方案编报率明显提高。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将水保方案作为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已成为开发建设单位的普遍共识和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基本要求,变被动编报为主动编报、强制编报。三是水保“规费”征收进一步强化。我省各地创新做法,加大力度,效果明显。晋城市制定出台了《晋城市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实行了市县分级和地税部门部分代征的“两费”收缴管理办法,大同市由市人民政府连续发布了《关于由税务部门代征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治理费的通知》、《关于强化水土流失治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两个文件,水土保持“两费”征缴力度明显加大。四是编制完成了《山西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规划》,对山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作了全面部署。 (三)全国人大调研组山西调研圆满成功 11月4日至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水利部副部长周英,以及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司长刘震、政策法规司司长赵伟,黄河水利委员会副主任廖义伟等调研组一行就《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来我省进行调研。调研组一行先后深入运城市、吕梁市对闻喜县大西铁路隧道弃土场,柳林县罗家坡国家重点水保治理工程,沿黄公路、太中银铁路弃渣场,槐树沟“四荒”承包治理等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在太原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汇报和《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水利部调研组认为,山西对这次调研活动认真准备、精心组织,现场组织有序,参观点具有代表性,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达到了预期目的,调研活动圆满成功。此次全国人大来我省调研,不仅是对我省多年来水土保持工作的肯定,也将对我省下一步的水土保持工作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为进一步提高水保方案编制质量,规范编制程序。针对全省煤炭资源整合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大量增加的情况,我们7月份在太原举办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对煤炭资源整合项目水保方案编制要求和编制技术与规范,以及方案送审稿和报批稿的报送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培训。全省11个市的水保监督科长和技术骨干、22个方案编制单位的技术人员共120余人参加了培训。通过此次培训,提高了方案单位的技术水平和编制质量,提升了省市监督部门方案技术评审的能力,加快了方案编制速度和技术评审进度,使水保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此外,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事业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建设,全面掌握事业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岗位职责、资格条件、管理方式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山西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专题调研报告》,下一步将对执法人员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二、主要做法 (一)抓方案,严格审查审批 编报方案是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前提和核心。经过和省发改委、环保厅等部门的协调,将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没有水保方案不予立项,变被动编报为主动编报、强制编报。在此基础上,我们抱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制定了严格的方案审查制度,从严把关。一是聘请水保、煤炭、化工、预算等专业技术人才,组成水保方案审查专家库。每次分专业审查随机抽调人员,并签字确认,出具具体的审查意见,确保审查的公平和公正。二是水保方案上会前,有关审查专家必须到现场进行察勘核对,严把方案质量关,杜绝粗制滥造和闭门造车。三是对质量差的水保方案,我们在充分征求评审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一律不予通过,对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待专家同意认可后方能通过,对借用水保方案编制资质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抓执法,维护法律权威 为扩大执法检查的社会效应和影响力,增强执法效果,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联合同级的人大、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收到显著效果。特别是自2007年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以来,在水利部、黄委、中游局等上级部门的支持下,我们积极向省人大汇报,与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厅、省煤炭工业局、省电力公司交流沟通,在此基础上开展了全省联合执法大检查,重点对太中银铁路、沿黄干线公路、沿黄旅游公路、石太铁路、山西岢瓦铁路等一大批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了“回头看”活动,确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我们对重大人为水土流失案件进行媒体曝光、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贯彻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好的建设单位进行了表彰奖励,我们专门召开专项行动总结表彰大会,有8个开发建设项目被评为全省水保先进单位, 8个治理工程被命名为“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通过奖惩评比,大大提高了开发建设单位贯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了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抓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一是搞好重点媒体宣传。我们选择在省内外重要媒体上以署名文章、专题采访、记者调查等方式进行宣传,扩大影响,宣传造势。包括山西的重要媒体山西日报、山西卫视等,水利行业媒体中国水利报、黄河报等。如我们和山西卫视合作拍摄的《守住一方水土》《挖煤莫忘生态补偿》等报道,在山西产生了很大影响。二是做好 “三个面向”,即面向领导、面向企业、面向群众进行宣传。面向领导:我们每年都要和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召开座谈会、学术茶座、简报呈阅、会议展览等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寻求支持和配合。面向企业:省水保学会组织宣传执法人员深入西山煤矿等大中型开发建设和生产单位开展面对面宣传,省里还专门印制了水保法律法规小册子,随时随地向建设单位赠送发放,在执法中宣传,在宣传中执法。面向群众:每年在水保法颁布纪念日及其他重要节日,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派出专门力量,出动宣传车辆,制作宣传版面和标语,发放宣传资料,走向接头,走向群众,临汾、长治等一些市县还开通电台热线栏目进行广播宣传。三是加强宣传考核力度。我们在对各市的年度考核中,监督工作和宣传工作分数各占20分,治理与监督并重、与宣传并重,由此激发各市开展宣传工作的积极性。 (四)抓服务,提升行业水平 一是加强沟通交流。2010年,我们召集全省35家重点开发建设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举行座谈,讲形势、讲政策,倾听企业的心声,增进彼此了解。二是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包括监督管理人员,方案编制单位,方案审查专家等。对监督管理人员,结合监督执法能力建设,省市县举办了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班,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对方案编制单位,我们严格要求的同时,对编制人员进行了培训学习,切实提高山西水保方案整体编制水平;对审查专家,我们也要定期开展培训学习,特别是一些新的政策和标准,切实对建设单位负责,对自己负责。三是加强技术服务。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帮助建设单位科学规划、合理选址,水土保持方案不仅要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而且还在经济性、操作性、美观性等方面下功夫。在建管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成一批像晋煤集团赵庄煤矿、同煤集团塔山工业等花园式、清洁型煤矿、电厂,一改过去黑、脏、乱的面貌,重新打造全国能源重化工基地,真正实现山西的转型发展和跨越式发展。 三、存在问题 一是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还不到位。首先是一部分开发建设项目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就自行开工建设,造成大量人为水土流失,这些主要表现在地方项目上;其次是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但没有很好地实施;第三是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也落实了方案里的措施,但没有报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就投入使用。目前全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普遍较低,水保方案在部分地区成为开发建设项目的一个敲门砖,失去了编制水保方案的意义。 二是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不足,征收标准低。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自然资源,无论是自然形成还是人工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都不能轻易破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开发建设单位对原有水土保持功能设施的一种补偿,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1992年,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颁布实施了《山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晋价涉字[1992]第59号),制定了我省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每平方米为0.2~0.4元,从现实情况看,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标准过低,而且征收到的数额远远没有达到应征数额。 三是处罚力度不够,责任追究难落实。按照《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处罚标准,最高罚款为1万元,即使按照我省提高了以后的标准,最高罚款也仅为3万元,这样的处罚标准对大多数开发建设项目来讲,难以起到处罚的效果,守法成本大于违法成本,以至于一些开发建设单位宁可交罚款,也不愿搞治理。与此同时,对于造成人为水土流失案件的相关责任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也缺少有效的责任追究手段。在实践中,《水土保持法》所规定的罚款、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措施难以真正落实和执行。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2011年3月1日,新《水土保持法》正式颁布实施,我省要乘着新法颁布实施的东凤,重点抓好五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新《水土保持法》的宣传工作,落实必要的宣传经费,采取多种宣传形式,为新水土保持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社会环境;二是与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联系,尽快修订完善我省新《水土保持法》的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三是加大对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力度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力度,逐项排查,摸清底子,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规定;四是按照新《水土保持法》要求,全面加强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工作,并及时、按规定上缴,对不按规定上缴的,要采取核减当地水保投资、通报批评等措施;五是加强水保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重点要抓好第一批35个重点县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今年这项工作要取得突破,有一个大的进展,省里将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对各市工作进行考核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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