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处李晓林副处长作交流发言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1-04-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10年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总结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在水利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重视和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开展工作,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下联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重点,完善制度,落实责任,规范管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向着依法、科学、全面、高效的目标稳步推进。 1、加强宣传,不断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 水土保持宣传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工作。2010年3月22-28日“中国水周”期间和6月29日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纪念日之际,我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公益广告、手机短信等新型媒介的作用。同时还注重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中的作用。活动期间厅领导在《内蒙古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在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广播电视访谈;在内蒙古电视台每晚黄金时段插播水土保持公益广告;在《内蒙古日报》出专版宣传水土保持。 6月29日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纪念日之际,自治区水利厅联合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协及农工民主党内蒙古委员会、自治区法制局、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举办大型宣传活动,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不仅有效地提高了全民的水土保持法律意识,逐步形成了全社会关心、支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我区是全国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大省(区市),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形势严峻,我区不断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加强项目源头控制,规范开发建设单位水土保持防治行为。自治区水利厅规定,既有工程或一期工程应编制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以及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同一业主的其它项目或同一项目的后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缓批或限批。2010年自治区水利厅审批生产建设水土保持方案280多项,其中有不少是自治区级立项的前些年没有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风电项目和220千伏输变电工程补报的水土保持方案。 为了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经过一年试行,2010年初自治区水利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前期工作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有自治区水土保持学会负责。 为改进服务方式,规范行政行为,从2010年6月开始,对水利厅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审批前公示制,将待批复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水利厅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没有反映后再行批复。 3、召开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会议。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安排, 2010年5月10日—11日,在呼和浩特召开了全区水土保持工作会议,会议表彰了全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交流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开展情况,培训了第一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重点旗县执法人员。 4、配合流域机构开展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2010年,我们先后配合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以及黄委会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监督局对我区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50多个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了监督检查。经过水利部、自治区、盟市、旗县四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几年的高强度检查督促,既宣传了水土保持法,增强了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使水土方案的落实程度和验收率显著提高。同时,基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也得到了很好的锻炼。 在去年4月初黄委会对我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情况巡查中,巡查组对我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建设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5、开展全区2010年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旗县巡查指导工作。 2010年6月-8月,自治区水利厅组成三个监督检查组,在盟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重点对全区2009-2010年应进入验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和验收准备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对全区第一批30个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旗县工作进行了巡查督促。列入2010年抽查计划的50个项目实际检查了43个,根据地方要求另增加检查项目20个(其中有水利部批复方案3个,发现无方案项目6个),实际检查63个,现场下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现场检查意见书”61份,项目遍及全区11个盟市的38个旗(县、区、市),涉及公路、铁路等10余个行业。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从方案编制、措施落实、监理监测到设施验收已基本步入正轨。今后我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还需要在以下五个方面继续努力。 一是拓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应当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即面上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许多年来,我们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还停留在只针对人为水土流失的监督执法上,没有介入国家投资的水土保持生态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是继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程度。生产建设水土保持工作要从过去的宽大逐渐过渡到严格。 三是要以新的水保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快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和水土保持监督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和法规体系。 四是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信息网络建设。我区绝大多数地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多数依然停留在卷柜、档案袋和纸张表格时代,没有建立完善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难以适应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五是加强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的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和服务信息登记制度,跟踪管理,规范服务,提高质量,净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