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考简报

科学考察简报第二十九期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6-12-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06年第17期)
 
 
大户治理“四荒”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
 
  民营水保大户是指以“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为主要依托,以承包、购买、租赁等形式治理开发“四荒”面积在一定规模以上,责权利明确,并在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基础上,从事农、林、牧、水开发的企业、集体或农户。大户对“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通常称为“大户治理”。此次中国水土流失与生态安全科学考察中,北方土石山区考察组在海河流域考察中发现:作为一种治理模式,大户治理在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步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幅射带动周边村民开展“四荒”治理开发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各地政府正在积极推行这一治理模式,专家们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大力推广的同时,应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以兴利除弊。  一、大户治理“四荒”的特点  大户治理开发“四荒”以雄厚的资金为依托,以"四荒"资源为对象,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规模经营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土地、资金、劳力、信息、技术等资源进行优化组合,科学管理,产业化经营,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的统一。其主要特点表现为:  1、投入力度大。调查发现,大户治理开发水土流失土地每亩投资一般达数百元,有的甚至上千元,是目前国家重点治理每亩投资的10-100倍。  2、治理规模大、标准高。治理大户采取集中连片、综合治理开发,其规模都在百亩以上,有些甚至数千亩上万亩。  3、治理与开发紧密结合。治理大户在投入治理水土流失的同时,因地制宜地选准开发的突破口,建立比较完善的多功能治理开发和防护体系。有的以建设经济果园为突破口,实现生态果园、旅游开发一体化;有的以种草养畜为突破口,实施退耕还林,走农林牧综合治理开发的路子;还有的是以育苗、水产等为突破口的。  4、经营意识强、机制活。治理开发“四荒”的大户,都具有很强的市场经济意识,从一开始就瞄准市场,把握开发经营方向,在科学规划的同时,看好了发展适销对路的产品和主导产业,并在治理过程中付诸实施;同时,他们经营管理机制灵活,一般都建立了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与企业化管理模式。  5、科技含量高。在科学规划、科学治理、科学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特别注重新技术、新方法的采用以及先进的配套设施和优良品种的引进,并广泛联合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指导。  6、加快了“四荒”治理速度。治理大户的出现,为“四荒”治理增加了巨大的社会投入,加快了治理速度,提高了“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效益,治理成果易于巩固和持久。  二、大户治理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大户治理规模大,加快地方水土流失的治理进度的同时,也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为邻近村民提供就业机会,并具有很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一是大户进行治理开发取得的成功说明,在“四荒”土地上做文章照样能挣大钱,带来丰厚的利润和回报,甚至比跑运输、搞流通、办工厂等更加稳妥,更有发展前途。他们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益,用事实教育和带动了周围群众及社会各界。  二是党和政府给予了治理大户充分的肯定和崇高的荣誉,激发了社会各界对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三是重视科技,使一批先进、实用的最新科技成果得以广泛应用及推广,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使周围群众有了示范样板,更快更容易接受并运用实用的科技成果。  四是产供销体系形成后的产业化经营给周围群众致富创造了条件,大户同群众形成利益共同体,大户有利,群众也有利。  五是大户新的观念和市场意识,对于改变山区广大农民传统的观念、落后的经营生产方式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使农民尽快走出简单再生产的圈子,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生机。  三、大户治理中出现的问题  在大户治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下,以各种形式承包治理“四荒”的大户越来越多,通过考察专家们发现,在“四荒”治理方面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包而不治。 考察中了解到,少数地区由于荒山荒坡自然条件差,存在包而搁置、包而不治的现象,有的承包地上甚至超载放牧,加剧水土流失。  2、投资分配不均。在国家投资的重点治理工程项目区,用于一些大户承包范围内的补助标准远高于一般项目区,没有做到一视同仁。  3、操作不规范。有些地方政府在“四荒”的承包或拍卖过程中操作不规范,不够公开透明,特别是没有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有的承包费或拍卖价格过低;有的面积过大,使有限的资源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  4、圈占好地。大户在“四荒”承包时总要尽可能占有质量相对较好的土地,以提高土地的产出,同时又能享受相应面积的政府补贴,而质量差、坡度大、水土流失强度高的土地极可能得不到有效治理。  5、占地他用。个别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出现以治理“四荒”名义占地的现象,这些占地不是为了治理,而是通过与矿产开采方交易获得利益。  四、几点建议  鉴于以上大户治理“四荒”容易出现的问题,专家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治理开发"四荒"的主管部门。目前在中央一级没有治理开发“四荒”的主管部门,各地由不同的部门在管理,管理政策不一,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对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纠正。建议中央一级要尽快明确主管部门,及时调查研究,统一协调政策,切实加强管理。  2、规范拍卖承包程序。各地在开展“四荒”地的拍卖或承包过程中,应当依据一定的程序,规范操作过程,特别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征得大多数村民的同意。  3、明确承包户的职责。大户承包的合同应明确规定开始治理的时限和强度,加强监督,凡是包而搁置、包而不治的,在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限后应收回其承包土地,加剧水土流失的要给予适当的处罚。  4、加强对承包土地利用方式的监管。为了确保“四荒”合理开发利用,避免承包户为了追求高回报,超负荷经营土地资源,应当要求承包户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规划,由县一级的主管部门审批,明确工程、林草等措施配置原则及部位,定期进行检查核实,以利于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积极扶持“四荒”治理开发。在国家重点治理工程区域内,按照工程建设规划,应当优先扶持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明确的承包或购买户开展治理。补助的标准要与集体管理的土地一视同仁。  6、积极推动公司承包形式。考察中发现,滦平县土城小流域九龙山工程区,先由专业队治理后,由村里以年租金为25万元转租给春雨公司,租金归村集体所有,很多村民受雇于春雨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村民劳动力就业问题。通过这一方式该工程区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建设与社会公平问题,是一种值得提倡的模式。
  (北方土石山区考察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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