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考简报

科学考察简报第三十四期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7-03-0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07年第1期)
 
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十分惊人
 
  为了全面了解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情况,这次科考过程中,专门设置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专题考察组,对全国开发建设项目数量、占地面积、水土流失状况等进行了普查和典型调查。这是全国第一次开展如此全面详细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普查。考察组组织各省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统计,并采用相关研究资料和典型案例测算了水土流失量,分析总结了不同类型开发建设项目所造成水土流失的特点、危害及其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 “十五”期间全国开发建设项目概况
  1、基本情况
  经普查,“十五”期间,我国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共有7.68万个,占地总面积552.8万hm2。开发建设项目类型主要有公路、铁路、管线、渠道、输变电、火(风、核)电、井采矿、露采矿、水利水电、城镇建设、农林开发和冶金化工工程等。其中,城镇建设项目数量最多,达2.47万个(占全国各行业开发建设项目总数的32.2%);其次为公路工程项目,共有1.32万个(占总量的17.2%);再次是水利水电类项目和露天矿工程,分别占总数的11.8%和10.2%;其他行业项目数量所占比例小于10%。
  从区域分布看, “十五”期间,西部12省开发建设项目数量多、面积大,总数为2.98万个(占全国总量的39%),占地面积为223.6万hm2(占全国总量的40.4%);其次是东部和中部,东部10省开发建设项目总数为2.46万个(占全国总量的32%),占地面积为144.8万hm2;中部地区6省项目总数1.38万个(占全国总量的18%),占地面积为119.4万hm2;东北地区3省项目总数为0.86个(占全国总量的11%),占地面积为65.1万hm2(仅占全国总量的11.8%)。
  2、弃土弃渣量
  经过调查,“十五”期间我国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弃土弃渣总量约为92.1亿t。其中,公路项目弃土弃渣量最多,为42.4亿t,占弃土弃渣总量的46.1%;露采矿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次之,为19.1亿t和17.2亿t,分别占20.7%和18.7%;再次是井采矿工程、铁路工程和渠道堤防工程,分别为5.1亿t、4.0亿t和2.3亿t,分别占5.5%、4.4%和2.5%;管道工程弃土弃渣量近1亿t,火(风、核)电工程和输变电工程均在3900万t以下,冶金化工工程仅2795.4万t,占总量的0.3%。
  从区域分布看,西部地区弃土弃渣量最多,为35.7亿t,占全国总量的38.7%;中部地区16.6亿t,占总弃土弃渣量的18.0%;东部29.5亿t,占32.1%;东北地区最少,为10.3亿t,占11.2%。
  从年度分布看,2001~2005年全国开发建设项目弃土弃渣总量分别为12.8亿t、17.2亿t、21.3亿t、22.0亿t、18.9亿t,分别占弃土弃渣总量的13.9%、18.7%、23.1%、23.9%、20.5%。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
  据统计,“十五”期间我国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总量为9.5 亿t。其中,城镇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量最大,为2.81亿t(占全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总量的29.7%),平均每年达0.56亿t,;其次是农林开发建设项目(主要为规模化山地果林开发),为2.52亿t(占总量的26.6%);公路建设项目、水利水电、采矿工程分别为1.43亿t(占总量的15.1%)、1.08亿t(占11.4%)、1.05亿t(占总量的11.2%)。水土流失量较少的行业是输变电工程、火电(风电、核电)和冶金化工类建设项目,分别为0.024亿t、0.047亿t和0.055亿t。
  从区域分布看,由于东部地区开发建设项目较多、降雨量大,水土流失量最大,达3.38亿t,占全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总量的35.6%;其次是西部地区,水土流失量为2.94亿t,占31.1%;第三是中部地区,水土流失量为2.49亿t,占26.4%;东北地区为0.65亿t,占6.9%。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特点
  开发建设项目对地表的扰动强度大,产生的水土流失数量多,往往会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灾害,具有多样性和突发性等特点。调查研究发现,由于不同类型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功能、场地选址、施工工艺等方面的不同,在项目建设过程和运行期间所产生的水土流失特点也存在较大差异。
  (1)公路铁路工程。工程特点是呈线状分布,跨越地貌类型多,土石方挖填量大,弃方量大。水土流失发生的重点时段为建设期和运行初期,主要部位为路堑和路基边坡、取料场、弃土(渣)场。
  (2)管道、渠道及通讯工程。工程特点是线路长,穿越工程多,临时堆土数量大,施工期短。水土流失发生的重点时段为建设期,主要部位为临时堆土区、穿越跨越区。
  (3)水利水电工程。工程特点是多位于河道峡谷,移民及安置数量大,土石方移动数量大。水土流失发生的重点时段为施工准备期和建设期,主要部位为弃渣场、取料场、主体工程区。
  (4)电力工程。工程特点是工程占地较小,建设周期短,并有取水、交通道路等线型工程特点。水土流失发生的重点时段为施工准备期、建设期及运行期,主要部位为厂区和贮灰场。
  (5)井采矿工程。工程特点是地面扰动小,沉陷范围大,排矸多。水土流失发生的重点时段为建设期和运行期。水土流失的主要部位是排矸场、工业广场、沉陷区。
  (6)露天矿工程。工程特点是扰动强度大,排土量大。水土流失发生的重点时段为建设期和运行期,主要部位是排土场、采掘坑沿帮。
  (7)城镇建设工程。工程特点是位于人口密集区,分布范围广,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扰动面积集中,大量砂石取料对城市景观影响大。水土流失发生的重点时段为施工准备期和建设期,主要部位是砂石料场区、建筑工地,水土流失往往会对基础设施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
  (8)农林开发类工程。工程特点是多处于丘陵山地,开发面积大,多连片集中。水土流失发生的重点时段为施工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行期,主要部位是开发整治形成的破坏面和生产中林下水土流失等。
  (9)冶金化工。工程特点是扰动面积集中,砂石料用量大。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为施工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行期;主要部位是渣场、尾矿库等,一旦产生流失还会引发下游水质、土地的污染。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危害
  1、大量占压农田,破坏植被及土壤理化性质
  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取土、采石、修路、建厂等,都会占压土地,损坏原地表植被,破坏土壤理化性质,降低土地生产力,影响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调查表明,开发建设项目随意占用土地、占用基本农田、占用林草植被资源、占用水资源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地方为了招商引资把最好的土地、最好的水资源给予企业,有的将弃渣场布置在农民的水田上,把灰场布置在质量最好的牧场上,有的甚至将国家的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作为弃渣场,有的为了躲避国家对土地征用的管理,以临时租地为名,长期占用土地资源。由于不合理的利用水土资源,甚至是掠夺式的,造成了水土资源的大量浪费、破坏和损失。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资料,“十五”期间全国共新增建设用地219万hm2(年均新增建设用地43.8万 hm2),“十五”期间全国耕地面积共净减少616 万hm2,其中建设项目占用耕地109.4万 hm2
  2、井矿开采,造成的生态功能影响难以恢复
  山西省保德县境内析康家滩煤矿,从2001年投产到2005年7月,因地下开采导致地面塌陷400hm2,塌陷区内山体滑坡、地面开裂,区内社会公共设施受到严重破坏,居住环境急剧恶化,农业生产也受到了很大影响。内蒙古神东矿区的补连塔井工矿,因地下开采形成的采空塌陷区裂缝最密处为每25m宽范围内有11条,裂缝最宽达44cm,裂缝两侧高差最大为42cm,导致区内一座小水库和部分交通道路毁坏。2006年4月,湖北鄂洲铁矿由于长期开采抽取地下水,导致铁矿附近村落地表塌陷,两层楼瞬间掉进陷坑成为了粉末,许多房屋被扯裂开,180多户居民被迫搬离住所。
  3、乱倒弃土弃渣,加剧水土流失,淤积河道,降低水利工程功能
  开发建设项目扰动地面、破坏植被,产生的弃土弃渣有的直接倾入沟谷、河道,有的甚至直接倾入大江大河,人为加剧水土流失。如乌兰木伦河流域在1986~1998年13年间,由于开发建设新增的流失量达5078万t,其中,因弃土弃渣直接堆入黄河(沟)道而造成的新增量占67%。四川省绵阳市近几年因开发建设项目乱倾倒弃土弃渣,淤塞了93处水利工程,损失库容40多万m3,使农田丧失了灌溉条件。深圳水库1991~1993年因开发建设项目激增,三年的泥沙淤积量超过建库30多年淤积量的总和。陕西省耀县的丁家山水库,因上游修建水泥厂弃渣1000万m3,水库库容全部淤满,丧失了蓄水防洪功能。
  4、开挖山体,降低岩土稳定性,诱发地质灾害
  陕西省铜川市区,近年来对山体的大规模开挖,大面积的滑坡、崩塌时有发生,仅1982~1985年,城区因崩塌、滑坡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就达20多起,死亡122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
  五、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通过考察专家们发现,尽管各地加强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发展要求,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法定处罚较弱、行政干扰多、操作难度较大等原因,再加上监督机构和队伍还不够健全、人们的水土保持意识较低等因素,我国目前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仍然十分惊人。据测算,未来五年我国开发建设项目数量仍呈继续增加趋势。可能产生水土流失总面积将达1526.6万hm2,较“十五”增加11.5%,主要是农林开发工程、城镇建设工程、公路工程;弃土弃渣量将达100.27亿t,为此,专家们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落实和强化水土保持责任,建立地方政府领导的任期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开发建设企业和法人的责任追究制,建立水土保持监测和考核制度,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2、进一步协调经济建设、水土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落实生产建设活动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3、将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均纳入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范畴,特别是把山地农林开发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4、从法律上明确造成不同程度水土流失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究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责任的权力,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5、明确流域机构的职责。从法律上对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有效、合理的分工,明确赋予流域机构监督检查权和一定的处罚权,解决地方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单方面不能解决的问题,有效遏制地方保护主义。
  (开发建设活动专题考察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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