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水保法颁布13年回顾:防治水土流失 建设绿色浙江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4-06-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浙江省地处中国大陆东南沿海,全省总土地面积10.18平方公里,其中丘陵山地占全省总土地面积的70%,人口4600多万,人多地少,山多田少,人口密度大。搞好水土保持工作对于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显得非常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十三年来,浙江省各地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围绕省委建设绿色浙江和生态省建设的重大部署,在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齐心协力做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目标明确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高度重视。省第十次党代会作出了建设“绿色浙江”营造“天蓝、水清、山绿”的优美环境的重要战略部署。省第十届人代会提出了“以营造绿色环境、发展绿色经济为主要内容,加强生态省为主要载体,全面建设绿色浙江”的奋斗目标。由于近几年浙江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环境建设成为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需求,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工作之一。因此,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普遍提高。
  1994年,省政府发出了《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9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明确了全省水土流失预防保护、治理和监督的重点区域和相应的对策措施。2000年和2001年,省政府印发了《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我省防治水土流失、建设生态环境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各地积极开展水土保持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目前市、县级水土保持规划基本完成并大部分已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市、县级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也大部分已经完成。各地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亲自参与水土保持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编审工作。
  通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理清了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思路、目标和发展方向,对于指导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上下联动,部门配合,不断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
  省人大对水土保持工作十分关心,先后两次组织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执法检查。1999年,省人大组织省、市、县三级人大对《水土保持法》执行情况进行了大检查,极大地促进了水土保持机构的健全和各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大幅度地提高了开发项目水保方案的编报率,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水土保持执法自查,把水土保持列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人大执法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妥善处理了一批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如诸暨石壁水库上游因开采钾长石矿淤积水库问题,如常山县的小矿山整治问题等。2000年,省人大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又组织对1999年全省水土保持执法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各地和有关单位贯彻实施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巩固和发展执法检查的成果。
  2001年,省水利厅组织开展了以“搞好水土保持,促进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水土保持专项执法活动,重点检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通过这次专项执法活动,省、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基本上达到了100%,县立项的开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率和实施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加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率和“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力度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和审批制度是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手段。目前,全省已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700多项,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4000多项。水利、交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率较高,国家和省、市三级立项的项目基本上都办理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在做好编审水土保持方案的同时,各地坚持“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督促生产开发建设项目自觉防治水土流失。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单位投入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的治理逐年增加,近三年都在1亿元以上,水土保持方案大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实施。
  四、不断完善水土保持法律体系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制订完善水土保持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有力支持。1997年3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发布了《浙江省水土保持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10月,省水利厅和交通厅联合发布了《涉河公路建设项目和涉路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0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省水利厅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2001年1月,省水利厅发出了《关于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4月,省水利厅和交通厅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转发<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的通知》,2001年10月,省水利厅和建设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各地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不少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据统计,全省共出台水土保持的规范性文件有300多个。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完善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可操作性强,为顺利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各地已普遍建立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大部分市、县还成立了水土保持委员会,以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目前,全省共有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共1900多名,全都具有行政执法证。省水利厅和各市、县每年都举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培训班。为规范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行为,1999年以来,根据水利部的要求开展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全省已有25个市、县(市、区)通过了达标验收。
  五、以便民、高效、务实为出发点,规范审批程序,实行分类管理
政府的审批、监督管理行为是服务行为,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各个环节,我们始终把便民、高效、务实作为出发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程序,为项目业主减少环节、节约时间和经费。为此,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1、取消了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编制、审查、审批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各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的内容及要求都已经基本掌握,并且水土保持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都比较明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编制、审查、审批显得已没有必要,而且严重影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的效率。为缩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审查、审批的周期,我们在第一轮审批制度改革时就取消了省以下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编制、审查、审批。
  2、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为提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规范申报审批程序,我厅在总结过去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开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所应提交的要件作出了规定,并要求所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附有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在审批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照水土保持方案与项目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提高其质量和可操作性。对一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单一的水土保持方案,可直接审批,力求简化审查的程序和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使“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得到保证。
  3、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制度
  开发建设项目涉及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许多建设领域,所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差异较大。有的项目建设规模很大,但所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并不复杂,需要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相对也比较单一;有的项目建设规模虽较小,但所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却比较严重,需要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也比较复杂。为此,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办法》,根据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类管理,并提出了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的开发建设项目目录。
对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开发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一是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大范围扰动原地形、地貌,造成土壤处于裸露状态的建设项目。二是施工条件复杂,开挖或填筑土石方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三是地处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开挖(或填筑)土石方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较轻、对生态环境影响一般的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只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4、实行政务公开,设置办事窗口
  为了使公众了解开发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我们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服务对象、内容、程序与时限以及责任处室、联系人、联系电话公开,通过浙江日报、“浙江水利”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方便了建设单位了解,减少了不必要的事务联系。同时,通过“浙江水利”网站公布持有甲级、乙级、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单位名单,供建设单位选择。
为了便民,部分市、县在行政审批办理中心设置窗口,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审批,一条龙服务。如上虞市水利局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水土保持方案受理窗口,按该中心的管理模式提供服务,从2002年9月至2003年11月的一年多时间,共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457件,既确立了水土保持方案在政府审批序列中的位置,也为建设单位提供了方便,得到了联审窗口和一些项目业主的好评。
  六、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认真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联合开展水土保持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厅会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省交通厅联合组织开展了水土保持执法检查活动。在各地自查、抽查的基础上,五个部门共抽调了14位同志分成两个组分别由我厅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导带队对全省12个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抽查。各地反映,省级部门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要求发出的是一个声音,体现了全社会的要求,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基础是设计,关键是实施。为使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到实处,强化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对开发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前三个阶段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明确和落实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全省的水土保持巡查制度普遍得到了建立和健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案件基本得到及时查处,每年全省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案件都在200多起,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行为得到了规范。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是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确保开发建设活动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的重要手段。从2001年开始,省水利厅先后组织或委托对高岭头二级水电站、汤铺水库、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临安市污水处理工程、金丽温高速公路温州段、丽水市黄村供水(一期)工程等十多个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了专项验收。
  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颁布之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得到了进一步规范。2003年7月,白溪水库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了水利部组织的专项验收,验收前还首先进行技术评估。省水利厅组织对甬台温高速公路台州段一期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了验收。据统计,2003年各市、县共组织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的项目有170多个。龙泉市等还试行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提前到水电站启动验收阶段进行,促使项目业主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水土保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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