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某建筑公司道路工程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10-2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7日12时28分,深圳发布暴雨黄色预警,当日下午16点49分,深圳市水务(集团)南山分公司巡查天鹅湖时发现大量黄泥水进入湖中,当即对上游进行排查溯源。经排查,发现上游某地块项目配套工程(某道路)项目排水沟、沉砂池、土工布覆盖等措施不完善,降雨冲刷该项目场地内裸土,产生大量黄泥水。项目内黄泥水未经收集处理,通过路面雨水系统直接流入DN1000雨水管道,后通过市政雨水系统排入天鹅湖,导致天鹅湖湖水被严重污染,约一半湖面呈明显黄色。经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调查,造成天鹅湖水污染的的项目为深圳市南山区某地块项目配套工程(某道路)项目,项目场地内未布设临时排水沟、单级沉砂池和三级沉砂池,施工裸露面、松散的临时堆料仅有少部分进行了土工布苫盖,场地内裸土经暴雨冲刷形成径流,直接流入下游市政排水设施,造成天鹅湖水严重污染。
二、查处情况
2023年6月26日,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确认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水土保持及相关工作。根据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纸确定,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面积为2.22公顷,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设计要求和水土保持规程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同日,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深水政(南山)责字〔2023〕第××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7月6日前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2023年7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对该项目复查,项目场地内已按水土保持方案布设临时排水沟、沉砂池,施工裸露面、松散的临时堆料已使用土工布进行苫盖,完成整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四条,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对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8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向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该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9月28日,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向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缴纳了罚款。
三、案例启示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都有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责任。目前,在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中,对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追责较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员追责较少。《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规定了“双罚制”,即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程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据此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防治水土流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负有管理和督促职责,否则将面临严惩重罚。
本案中鉴于施工单位在责令改正期内完成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故决定在裁量幅度范围内从轻处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另案于2023年9月18日分别作出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两位当事人于2023年9月23日及时缴纳了罚款。
(供稿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