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某公司高速公路项目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与违法弃土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10-2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一、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8日,株洲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高速公路项目1-2合同施工段废弃渣土任意堆存,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随即要求茶陵县水利局对该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2022年12月13日,茶陵县水利局对该项目监督检查,确认该项目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2022年12月14日,茶陵县水利局对项目1-2合同段下达《水土保持措施限期整改通知书》;2023年2月16日,茶陵县水利局决定开展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2023年2月26日,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授权委托人在茶陵县水利局接受案件调查询问。2023年3月7日,茶陵县水利局监督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经查明,该公司在项目建设中未按照省水利厅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措施,且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弃土、弃渣7812.5立方米(其中在枣市镇弃土场超范围弃土、弃渣2902.5立方米和擅自在下东街道水库库内筑围堰堆弃土4910立方米)。
2023年3月29日,茶陵县水利局对施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年4月3日,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在茶陵县水利局陈述和申辩,自愿放弃听证权利;2023年4月7日,茶陵县水利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2.5万元,并要求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清除下东街道水库库内筑围堰堆弃土4910立方米。
施工单位按要求清除下东街道水库库内筑围堰堆弃土及枣市镇弃土场超范围弃土、弃渣,2023年4月19日缴纳罚款,2023年4月28日案件结案。
三、案例启示
本案发生反映了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水土保持法律意识淡薄,为降低建设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在项目建设期间,未按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措施,并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弃土、弃渣,违法性质较为严重,茶陵县水利局严格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施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给予行政处罚。通过查处一起,达到“震慑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让生产建设单位充分认识到加强施工管理、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措施的重要性,既维护了法律法规权威,又提高了本地区相关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法律意识,有效地促进了人为水土流失的防治,对实现当地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供稿单位:湖南省茶陵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