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天津市某投资公司房地产项目未验先投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10-2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一、案情简介

根据水利部发布2019年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发现疑似违法项目图斑,天津市水务局组织市、区两级分别开展了数据复核及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经复核及详细筛查发现,某投资公司建设的某房地产一期项目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水务局向该投资公司送达了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该投资公司收悉后承诺于60个工作日内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后续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及验收工作。

2022年7月初,天津市水务局在开展市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存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违法行为,且拒不配合监督检查。

二、查处情况

经调查问询,市水务局确认该房地产一期项目已于2022年4月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存在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天津市水务局执法部门立即告知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责令其停止使用直至验收合格。立案查处期间,市水务局先后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开展项目水土保持验收工作,并于2022年9月完成相关工作,据此向天津市水务局提出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天津市水务局集体讨论认为,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行为在本市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对其依法查处具有典型的社会示范效应。虽然违法当事人按照要求完成了整改,但当事人初次违法时已经给予充分告知,并且在明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不得投产使用规定的情况下,仍将项目投产使用,案件的各个环节均不存在减轻情节。2022年10月,天津市水务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收到处罚决定后,该公司不服,立即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天津市人民政府认为市水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作出依法维持市水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2023年7月,当事人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三、案件启示

本案作为天津市首例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件,社会典型示范效应显著。一是对本市建筑行业业内起到了警示作用,通过立案查处、严肃执法,以代表性案件教育震慑其他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企业或个人;二是为同类案件树立起标杆,为查处此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三是提升了水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回顾整个案件办理过程,执法人员严格执行“三项制度”,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以执法记录仪留存影像,全程以规范行政执法流程作为辅助依据。案卷审查由多个部门层层把关,经得住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反复推敲,让行政处罚决定站的住脚,也体现了办案过程更加公开、复议结果更加公正。

本次行政复议维持了市水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是对水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肯定,也更加坚定了监督执法人员对违法必究的信心,极大的鼓舞了监督执法人员的“士气”。在依法执政的大环境下,身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一是要敢于作为、善于作为,重任在肩思奋进、履职尽责显担当;二是要加强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公正,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供稿单位:天津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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