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副厅长和俊介绍承接水利部下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经验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7-03-2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精准承接 依法监管
努力提高水土保持行政服务能力
云南省水利厅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代表云南省水利厅作简要发言:
2016年水利部作出了下放部分水土保持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承接住权利、监管好项目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做好对接,稳妥处理权利移交
为确保下放审批权的无缝对接,我省认真梳理了承接的审批权和项目,并明确了省级的权限和责任。
一是建立目录管理制度。为承接好水利部下放79个项目的后续管理,我厅建立了项目清单,逐一核实项目信息,掌握项目建设现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承接后续监管任务。
二是明确权利责任清单。根据水利部文件,我厅梳理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列出省级所承接的审批权限,及时调整省级水土保持行政审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防止出现权利承接 “夹心层”。
三是加强信息沟通。我厅及时联系了各家建设单位,告知水土保持行政审批权下放情况、省级审批和监管要求,落实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责任人和联系人,建立信息互通渠道。
四是制定省级放权方案。按照“先动法,再动权”的原则,在地方法规未修改之前,研究制定省级下放水土保持审批权的过渡方案。
二、接住管好,防止出现监管空档
承接审批权,关键在履行监管职责。省水利厅秉持着“谁承接、谁监管”的认识,强化主动监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真正把监管落到实处。
一是建立工作协作机制。我厅与省级相关部门、国企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其行业监管、项目管理中的作用,采取内部自检自查、省水利厅组织抽查的方式,每年组织检查并督促整改。
二是抓好行政指导。部级审批的公路、铁路等项目施工战线长、土石方挖填量大,我厅主动指导重点工程开展水土保持业务培训和技术交底,把水土保持要求落实到后续设计和建设管理,针对线型工程普遍存在的弃渣场新增、位置调整、容量增加等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履行方案变更审批程序,落实水土保持要求。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近年来我们采取检查与宣传、服务、督促相结合的方式,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部批的项目开展现场检查42个,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方案更变审批7个、完成部级验收21个,其中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建设的小湾水电站、功果桥水电站被水利部认定为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
四是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按照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执行到位的原则,我们对部级项目建设中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并督促限期治理、恢复原貌,防止出现“一罚了事”、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五是全面承接监管责任。在往年检查的基础上,我们把水利部下放的79个项目作为2017年检查重点,全部纳入省级检查项目名单,制定检查方案,分批实施现场检查,确保“一个不漏”。
三、优化服务,抓好行业管理转型
我们以承接审批权为契机,着力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部门职能,提供优质行政服务。
一是建立行政审批窗口。开展了政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实行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对外,审批流程和时限在线监控,2016年办结水土保持行政许可235件,其中承接部级方案审批3件。
二是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统一规范了行政许可文书格式,编写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制作了办理流程图,向社会承诺审批时限13日、特别程序(技术评审和现场检查)时限20日。
三是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搭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指导中介服务单位网上进驻政务大厅和实体进驻审批服务中心,逐步构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目前,已实现网上申请、资料预审、查询咨询、审批反馈等服务功能。
四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在网上公开水土保持行政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公开行政审批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四、夯实基础,着力提升监管能力
下放审批权对省级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充分发挥专家、科技、基层在监管中的支撑作用,不断提升行业监管能力。
一是严格技术审查。为加强下放项目的技术审查,我厅遴选了全省各行业中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调整和充实了省级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制定了技术审查、变更管理规定,严把技术审查环节。
二是运用科技监管手段。加大监管科技投入,安排50万元采购2架无人机,派出专人参加无人机培训,推动监测监管方式向专业化、智能化转变。获取了全省0.5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3570幅,为生产建设活动监测、监督追溯提供影像资料。
三是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分三批开展了全省129个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现能力建设全覆盖,省级安排补助资金2640万元,用于基层改善办公硬件、购置执法设备、开展执法宣传。
我们在承接审批权上做了一些工作,但与水利部提出的接住管好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省将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本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效能,提高公共服务和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