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伊金霍洛旗某采煤沉陷区生态农业示范项目未批先建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11-0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2日,伊金霍洛旗水利局接到内蒙古自治区遥感监管违法违规项目排查任务,对位于某采煤沉陷区生态农业示范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于2022年6月开工建设,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当日给该公司下达了《伊金霍洛旗水利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伊水责改字〔2022〕××号),责令该公司在60日内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023年4月20日,伊金霍洛旗水利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属于逾期未补办手续。

二、查处情况

2023年4月20日,伊金霍洛旗水利局对该项目未批先建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委托授权公司两位同志配合调查,代为接受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接收行政处罚告知、接收行政处罚决定。通过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勘验、拍照取证、调取营业执照、项目备案等相关书证,进一步确定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023年7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五十三条规定,伊金霍洛旗水利局拟作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伊金霍洛旗水利局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伊水罚先告〔2022〕××号)和《伊金霍洛旗水利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伊水罚听告〔202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2023年9月22日,该公司依法取得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伊水行政发〔2023〕××号),并于2023年10月10日缴纳了罚款。

三、案例启示

本案的查处,是对生产建设单位进行水土保持法律宣传的过程,增强了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推动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扎实推进黄河流域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案查处过程中,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到,因生产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了解不全面,在开工建设前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通过执法人员的法律宣传和讲解,让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深刻认识到其违法行为,这也再次表明水土保持法治宣传的重要作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日常监管中,要强化水土保持普法宣传,强化以案释法,对生产建设单位宣讲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典型案例,通过事例解析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及违法后果,强化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意识,督促生产建设单位积极主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供稿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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