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某锰铁矿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通过核查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11-0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一、案情简介
某锰铁矿项目位于张掖市临泽县,属于省级生产建设项目,甘肃省水利厅于2017年8月批复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022年6月,该项目土建工程基本完工。2022年9月,建设单位组织完成自主验收,形成了验收鉴定书,进行了公示,并于11月向省水利厅进行了报备,取得了自主验收报备回执,12月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式投产使用。2023年5月,省水利厅组织张掖市水务局、临泽县水务局对该项目验收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组认为该工程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落实防治措施,相关技术报告存在重大技术缺陷,认定该项目尚未达到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且该项目已投产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甘肃省水利厅在核查工作现场向建设单位及相关技术服务单位通报了相关问题,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重新组织验收工作。随后正式印发了核查意见,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并列出问题清单如下:一是按照方案设计严格落实排土场和工业厂区内挡土埂、截排水等措施,如主体已优化设计,应提供后续设计相关内容;二是结合遥感影像资料或采取人工模拟方式,补充完善施工期监测资料;合理界定项目建设扰动范围和工程量;三是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工作,并按照自主验收程序重新报备。针对整改工作,提出了限期3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将按照水土保持法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为进一步追究相关单位在本次工作中的责任,省水利厅对建设单位、第三方验收单位进行了约谈。
被约谈后,建设单位和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抓紧开展了整改工作,积极筹措资金,调动施工单位开展现场整治工作,完成了核查组提出的整改内容。监测单位则通过购买高分影像的方式,全面补充了建设期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合理界定了扰动范围。监理单位调阅主体监理内容,合理界定了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进驻现场盯办了后期整改工作。验收单位重新开展了验收工作,并重新编制了验收报告。2023年8月,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后,在规定期限内向省水利厅提交了验收报备资料,并取得了报备回执。
三、案例启示
由于建设单位未认识到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建设期间未能组织施工单位有效落实方案批复的各项措施,且验收工作中存在“闯关思想”。验收核查提出整改后,能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整改,但某种意义上造成了施工机械二次进场扰动和破坏,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在整改过程中,省水利厅责成建设单位采用卫星遥感影像及人工模拟方式补充监测资料,建设单位通过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相关后续设计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
通过本案例也深刻认识到,高质量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促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亟需一体推进水土保持执法前端预防、中端管控、末端处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前端预防,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全面加强对各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宣传和技术培训,整合普法宣传、法律服务等资源,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法律宣讲和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源头研判、前端化解、关口把控,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端和疏导端用力,增强工作的预警性、预见性,及时将水土保持违法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最大程度减少因违法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行政问责。
本案例在处置过程中,考虑到建设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整治整改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组织开展自主验收,结合省水利厅水行政执法“两轻一免”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采取了“柔性执法”的方式,力求实现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推动水土保持执法力度与温度相协调、目的与效果相统一,努力实现让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进一步提升了执法效能和社会效果。
(供稿单位:甘肃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