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银川市某公司房地产项目未验先投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11-1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一、案情简介

宁夏银川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大新社区,属新建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11.53公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8栋住宅和商住楼,1栋幼儿园及道路、硬地广场和绿化等配套工程。项目于2018年4月开工,分5期建设,至2021年11月30日全部交付使用。项目按规定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但竣工使用前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属于水土保持“未验先投”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2023年8月8日,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随后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孙某进行沟通,确认了存在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9日下午,执法人员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023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予以确认,并积极配合,现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到项目物业公司进行调查询问,资料表明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直至最后一批建筑投入使用仍未经验收。同日,兴庆区综合执法局向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去函《关于确认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是否自主验收报备的函》,需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确认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是否自主验收报备。

2023年8月28日,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回函《关于兴庆区综合执法局查询项目是否开展自主验收报备的回复函》确认:该项目是兴庆区审批服务局审批,银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属于水土保持方案补报项目,项目2018年4月动工,2021年10月30日全部交付使用,截至目前该项目一直没有开展自主验收和报备工作。

该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10月30日对该项目作出罚款18万元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2024年4月30日,该项目完成自主验收并报备,未缴纳罚款,未提请行政诉讼。2024年5月6日,兴庆区综合执法局向兴庆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例启示

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增强监督管理实效的重要保障。

本案是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办理的首起水土保持方面的违法案件。本案中,尽管当事人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但并未从根本上对水土保持工作引起足够重视,尤其是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抱有“能逃就逃”的侥幸心理,因此,本案的严格查处对银川市乃至全自治区生产建设单位都起到震慑作用。

本案查处过程中,通过到项目物业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函询项目竣工验收报备情况等锁定了项目违法事实和证据,为下一步处罚提供坚实基础,这为同类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供稿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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