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台江县某电力企业风电场项目未批先建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11-1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一、案情简介

台江县某风电场项目位于黔东南州台江县台拱街道办和方召镇境内。贵州省能源局以“黔能源审〔2011〕××号”同意台江××风电场项目核准,省水利厅以“黔水保函〔2011〕××号”“黔水保函〔2014〕××号”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变更予以批复、以“黔水保验备〔2017〕××号”对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予以备案。

2021年,贵州省能源局又以《关于同意台江县某风电场项目建设地点变更的函》,同意本项目装机容量不变,部分风机迁建。该项目在没有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台江县水务局于2023年5月31日下发了《责令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通知书》,责令业主单位于2023年7月13日前补办完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然而当事人在责令期限内一直未进行整改。2023年8月15日,县水务局将违法线索移交至县住建局进行立案查处(注:2019年机构改革,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队伍及执法职能职责划转至县综合执法局,2021年县综合执法局机构及职能职责合并至县住建局);经县住建局组织复查,确认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决定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罚款,并要求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后才能复工。2023年8月24日,建设单位缴纳罚款,2023年9月25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本案结案。

三、案件启示

本案的发生,一方面反映出生产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法律意识不强、对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有限,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水土保持普法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生产建设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法制观念,让生产建设单位真正了解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从而主动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全面推进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工作中应灵活采取多种方式,如与政务窗口相关审批部门联动、主动与生产建设单位建立联系等,宣传生产建设项目全链条和全流程水土保持工作要求,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率、强化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等,减少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

(供稿单位:贵州省台江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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