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李某某采伐林木造成水土流失行政处罚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24-11-1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一、案件简介
2023年2月19日,福建省仙游县水利局接到D水库管理中心提供的违法线索,称当事人李某某在D水库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B镇C村采伐区)开设集材道、运材道时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了水土流失,县水利局第一时间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二、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某中标B镇C村林木采伐与销售权之后,在开挖采伐区集材道和运材道过程中,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将弃土弃渣倾倒在周边山坡、水库,导致现场自然植被大量破坏,大面积土壤裸露,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县水利局立即予以立案查处,当事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2月20日,仙游县水利局向李某某送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2月28日,县水利局委托福建省某某测绘有限公司开展测量,证明当事人李某某扰动地表的面积为19908.4平方米,后经某某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复核确认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为19908.4平方米。
3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和《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十九条规定,县水利局拟对李某某罚款199084.1元。2023年3月17日,李某某向县水利局提交《行政处罚意见异议书》,并表示放弃听证权利。县水利局对异议书所提问题进行复核,认为异议书所提事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023年3月27日,县水利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水罚字〔2023〕第××号),决定对李某某罚款199084.1元,于当日向李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鉴于李某某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2023年10月7日,县水利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仙水催告字〔2023〕第××号)。2023年12月11日,县水利局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3年12月12日,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3〕闽0322行审××号),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县水利局作出的仙水罚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缴纳罚款人民币199084.1元和加处罚款199084.1元,共计398168.2元。
三、案件启示
1.林木采伐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容易被忽视。采伐区、集材道是地表植被损坏最为严重的部位,也是引发水土流失的重点部位,必须采取保护林下植被,设置截水、排水、拦沙等拦排措施,防止采伐过程中造成严重水土流失。采伐完成后,要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促进林木生长,增加地面覆盖,避免地表长时间处于裸露状态而发生水土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2.林业采伐活动水土保持监管工作需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限制于人力、物力、监管手段等,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及时发现林业采伐活动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案涉违法行为是受水土流失影响的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而且农林开发活动主体一般是个人或个体户,水土保持意识普遍不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推广应用《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导则》;要充分应用遥感监管等手段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林业水土保持工作。
3.行政执法程序要依法规范,确保行政执法决定履行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在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后,行政机关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有效保障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
(供稿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