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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支持是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的重要保证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0-04-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查处锦州电厂贮灰场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案汇报
 
辽宁省水利厅
2000年四月
 
  1981年,锦州电厂修建贮灰场,破坏了植被1000多亩,降低了原地及周边地带的水土保持功能。贮灰场成为新的风沙策源地;一遇风大,粉尘飞场,遮大蔽日,产生了严重的水土流失。
  为了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1995年初,我厅依法对该案进行了查处。要求其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实施治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88万元。   
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电厂拒不执行,并实行了行政于予。本案的焦点是:原地貌是不是水土保持设施?辽宁省《实施办法》关于征收补偿费的界定,是否超越了国家法规的规定?
  一、案件的查处经过与结果
  1995年初,我厅接到基层单位举报:锦州电厂修建贮灰场,大面积破坏植被,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对此,我厅立即派人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经过实地测量、拍照、并调查当地有关群众,取得了充足的材料。在此基础上,执法人员找到了相对人,对其进行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并下达了执法文书。明确要求:修建贮灰场,应补报水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应实施治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88万元。
  对于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电厂负责人表示:待请示东北电业管理局后,再做答复。之后,我们又多次找到相对人,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但,电厂都以东电没有做出答复为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在此情况下,我们找到了东北电业管理局,再次阐明:电力部门应认真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尽快履行法律义务。接待人员答复:1.电厂修建的贮灰场,不但不能造成水土流失,而且还保护了水土资源,防止了水土流失,不需报水土保持方案;2.修建贮灰场,要是有破坏,破坏的只是原地貌,没有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也不应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对此,执法人员当即指出:我们要求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是有法律依据的。关于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保持法》第十八、十九条、《实施条例》第十五、二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电厂修建贮灰场形成了新的风沙策源地,改变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必须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原地貌具有水土保持功能,修建贮灰场降低了原地的水土保持功能,产生了新的水土流失,必须依法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加之自身利益的驱动,虽经执法人员多次交涉,电力部门就是拒不履行其法律义务。
在多次执法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1996年5月,我们向锦州市中法申请强制执行。在认真审理了案件后,中法于1996年6月向相对人下达了强制执行书。
在我们依法办案的同时,电力部门也在紧锣密鼓,进行了多方的行政于予。东电分别向辽宁省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局专门发出“请明确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法律依据的函。”两文的核心是:辽宁省制定的《实施办法》与国家的《实施条例》相比,增加了植物设施及原地貌的补偿费范围,地方法规超越了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应交纳补偿费。电力工业部更干脆,专门发文指示:不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与此同时,在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电力部门又将国务院法制局的有关同志请到现场,进行考察。此外,他们还就此案向省高法提出异议。在未征求省人大和我们意见的情况下,1996年9月,省高法以行执字[1996]32号文下达了中止执行裁定书。给案件的查处蒙上了阴影。
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本着对水土保持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不畏艰辛,毫不气馁,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坚持继续办案。首先,我厅先后两次向部里打报告,就水土保持设施和交纳补偿费的问题,进行了请示。水利部分别以水保[1996]393号和[1997]481号文件予以批复。明确指出:1.水土保持设施是指一切具有防止水土流失功能的设施的总称,原地貌是水土保持设施;2.如相对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提出异议,“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有权作出解释的机关或部门反映,在有权作出解释的机关或部门作出结论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履行或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其次,为了获得省人大的支持,我们又把有关情况向省人大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在我们的努力下,省人大以辽人办字[1997]4号文,就征收补偿费的问题向省高法专门发函。明确指出:“《实施办法》是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水保[1996]393号文对水土保持设施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我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实施办法是由省政府提出议案,省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是规范我省各种有关水土保持工作行为的准则。如若发现《实施办法》有不完善的地方,应由省政府提出议案,进行修改,但在修改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实施办法》的原有规定”。
省人大和水利部的三个文件,对于我们坚持依法行政,是一极大的鼓舞,更加坚定了我们将此案一查到底的信心。
1997年,依法行政进一步提到了议事日程。省人大决定:每年对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工作要由主要领导带队。这一决定,为我们加强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带来了一股强劲的春风。我们抓住时机、马上将查处了几年的案件,向王向民副主任进行了详细的汇报,王主任当即表示:依法办事。
1998年10月,省人大派出了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组。王向民副主任亲自带队到锦州电厂,详细了解案情后明确指示:电厂必须补报水土保持方案,依法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回沈后,王主任又亲自主持有省水利厅、高法等部门参加的办公会,并责成高法撤消中止执行书,责成省人大办公厅,向省政府送达了交办文件,要求省政府督办此案。在省政府的督办件上,常务副省长郭庭标批示:“这是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关于……锦州电厂,造成水土流失后,补偿费问题,我已分别告新良同志和锦州市诸光宇市长,责成……锦州市即按法院决定办理。……办理结果,要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经过千辛万苦,经过四年多的不懈努力,在有关部门和省人大、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下,1999年3月,电力部门依法补报了水土保持方案,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88万元。一件拖了四年之久的违反水土保持法的案件,终于划上了完整的句号。 二、几点体会
  通过本案的查处,我们的体会是:
1.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要敢于碰硬
我省是重工业省份,中直企业,级别高的企业众多。讲级别,我们执法人员远远不能比。但是,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为了维护神圣的法律,就应该,不管是哪一级的直属企业,哪一级首长的重要工程,只要违反了水土保持法,就应一查到底。
2.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要百折不挠
由于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水土保持执法绝大多数是一次、两次很难奏效。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不畏艰辛,一次不行,就二次……,十次不行,就二十次……,要本着对水土保持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百折不挠,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3.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会越来越强,这就要求:执法者必须懂法,不能乱执法。执法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内强素质,外树形像。水土保持工作,才能有为、有位。
4.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必须搞好多方联合
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大都涉及方方面面。这些案件的查处,单靠我们水利部门一家,大多难以奏效。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和计划、法院、环保、土地、上上下下、里里外外等部门的横向、纵向、内部的大联合,做到通力协作,才能使工作取得成绩。
5.请求领导支持,以反干予制于予
  行政干予,这是当前执法工作中的最大难题。为了避开行政干予,一是要求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二是要将有关工作,随时向人大、政府汇报,向主要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以反干予制干予。领导的支持是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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